15 有關遷入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他鄉遷入 4 個月以上,應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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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慈悲喜捨 國二下 (2015/12/03)
第 十 六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 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 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 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 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 十 七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
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