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14.在幼托整合之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裡所稱的教保服務人員是哪些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