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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無需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A)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
(B)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解除時
(C)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
(D)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51 條第 3 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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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7)
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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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蘇信天 高一下 (2021/09/09)

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3F
相信明天會更好 高一下 (2023/04/27)

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這表示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該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而影響了保險人對於承保危險的判斷,那麼保險人就可以解除契約,即使危險已經發生了。

根據以上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保險人無需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的是(B) 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解除時。其他選項中:

(A)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C) 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於破產宣告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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