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滿十六歲時終止。
24. ()小傑目前為小學五年級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從週一至週四均未到校上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