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法31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33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其轄區內之土地,得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