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多數決之規定?
(A)典權
(B)抵押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Hsuan 高三下 (2015/08/23)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F
小彤 大三上 (2017/11/25)

土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3 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多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