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登28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土登27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四、因法院、行政...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五、標示變更登記。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七、消滅登記。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九、法定地上權登記。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土登29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登記。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九、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 塗銷登記。十、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十一、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
這答案應A B
(B)因建物滅失之消滅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31條)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34 下列何種情形,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A)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