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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下列何者,非屬於申請塗銷登記之原因?
(A)權利拋棄
(B)權利繼承
(C)權利混同
(D)權利存續期間屆滿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Hsuan 高三下 (2015/08/31)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 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 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 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 記。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3F
orz1023 研一上 (2023/05/04)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37 下列何者,非屬於申請塗銷登記之原因? (A)權利拋棄 (B)權利繼承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