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觀光旅館業得附設會議場所及商..-阿摩線上測驗
1F 古美門研介 大一下 (2016/02/16)
第 22 條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第 7 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 合。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27 條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