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第 79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其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