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行業保證金繳納、收取作業:
(一)旅行業依許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核准者,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或委託之團體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始得辦理接待業務;未能繳納者,由本局廢止原核准。
45旅行業申請並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所應繳納之保證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