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三 章 聘任 第 9 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19.台灣在下列法令中,何者規範教師之聘任為學校教評會之權責?(A)教 師法(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