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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領隊實務(二)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 執照或登記證處分者,原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應如何處理?
(A)繳回
(B)轉讓
(C)變更
(D)換發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古美門研介 大一下 (2016/03/09)
第 41 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 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 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7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