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 章之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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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i 邀請碼95766 國三下 (2020/07/2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 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 區。 第 27 條 建築物地面層超過五層或高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增加一層樓或四公尺, 其空地應增加百分之二。 不增加依前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 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 ,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 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他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設計 挑空者,其挑空部分計入前項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