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條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一)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 、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 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 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 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 限。(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26 突出屋面之透空遮牆、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如果要不計入建築物高度,透空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