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地排水施工,因故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時,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23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區域計畫
擬定機關原許可失其效力:一、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三款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之文件, 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核。(A)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土地使用分 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及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整 地排水計畫審核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23-2 申請人應於核定整地排水計畫之...
#23-2 申請人應於核定整地排水計畫之日起一年內,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B) 整地排水計畫需分期施工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並按期申 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 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核發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限。整地排水施工,因故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 及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並以二次為限。(C)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施工
者,得扣除實際無法施工期程天數。
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或未於第三項所定施工期 限或前項展延期限內完工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原核定整地排 水計畫,如已核發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應同時廢止。(D)
42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於獲准開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