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
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
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52 依營造業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