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應該只有A選項。
#4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
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 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 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但劃定或變更為 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 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 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
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 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 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但劃定或變更為 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 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 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定,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定。第一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
#5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
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A)
#7
#9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七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72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有關古蹟土地與移轉容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