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民眾如果不服道路交通違規的裁決,於收到交通裁決書後,可採取何種救濟途徑? ..-阿摩線上測驗
1F Pei chen 高三下 (2016/06/05)
詳細內容可以看連結介紹→https://www.moj.gov.tw/fp.asp?xItem=282600&ctNode=37350&mp=001 以下是我理解的解釋: 行政處分種類不同,在此僅針對"道路交通違規事件" 修法前的行政救濟途徑: 向上級主管機管提起訴願→不服訴願結果,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此乃「二級二審制」,但是要主管機關對下屬機關所做的裁決進行審理(訴願),難免有失偏頗,因此在「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之前的程序改採「設置行政訴訟庭」,案件先經過行政訴訟庭審理,不服結果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101年修法後的救濟流程: 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稱為簡易訴訟程序)→不服結果,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此為「三級二審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