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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公民專業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民眾如果不服道路交通違規的裁決,於收到交通裁決書後,可採取何種救濟途徑?
(A)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B)向高等行政法院聲明異議
(C)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D)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Pei chen 高三下 (2016/06/05)
詳細內容可以看連結介紹→https://www.moj.gov.tw/fp.asp?xItem=282600&ctNode=37350&mp=001
以下是我理解的解釋:

行政處分種類不同,在此僅針對"道路交通違規事件"
修法前的行政救濟途徑:
向上級主管機管提起訴願→不服訴願結果,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此乃「二級二審制」,但是要主管機關對下屬機關所做的裁決進行審理(訴願),難免有失偏頗,因此在「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之前的程序改採「設置行政訴訟庭」,案件先經過行政訴訟庭審理,不服結果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101年修法後的救濟流程:
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稱為簡易訴訟程序)→不服結果,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此為「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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