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上訴第三審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28.請問以下哪一段敘述符合我國現行的民刑事訴訟制度? (A)民事紛爭一旦進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