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緊急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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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山花 大一下 (2019/08/05)
節錄自釋字第543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A),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B),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C)。 回4F 緊急命令本身的性質就已經是法規命令哦,由憲法所授權。詳細參閱釋字第543號解釋文: 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