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62 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何機..-阿摩線上測驗
2F keep going 國三上 (2019/06/11)
對軍人之彈劾應移送公懲會審議? 主旨:關於本院對軍人之彈劾案,究應移送貴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抑仍移送國防部自行議處,本院在適用法律上發生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之規定,函請解釋惠復。 本院認為:由軍事機關懲戒違法失職之軍官,不無違背憲法之規定。為維護司法權之完整,並免本院行使職權程序之割裂,自應將對軍官之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審議,始符合憲法、監察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有關規定之精神。(附件二、三)至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雖附加但書:「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等字樣,因而認為將軍官之懲戒,送國防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特別法懲戒,尚無不合云云;殊不知懲戒權為司法權,依該法規定,對軍官之懲罰,係與公務員考績法所規定之行政處分相似,其性質與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懲戒,係司法處分,迥然有別。如謂國防部依該法第一條但書規定,對軍官得為懲戒處分,似與憲法規定不無牴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