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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對人民何種權利之限制?
(A)職業自由
(B)人身自由
(C)遷徙自由
(D)表現自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就是❤️耍薦 大三下 (2023/07/28)
釋字第 5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5、23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解釋文: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 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 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 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 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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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