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法》第2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參考資料:
1. 《請願法》,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19)
6. 下列各項何者不是請願行使的對象? (A)考試機關 (B)行政機關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