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 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 ,並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 ,得逕行決定。第 48 條 (對懲戒決定申請覆審之期限) 被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 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16 依建築師法第47 及48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