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六年內,實施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主管機關考量更新單元規模、產權複雜程度,認有延長前項一定時程之必要者,得延長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
37 主管機關依規定優先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六年內,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