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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8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廠商與機關間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A)針對採購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審議 委員會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B)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者始得向 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C)履約爭議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 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D)針對審議委員會調解方案,機關提出異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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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 Wang 高一下 (2018/09/27)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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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21)

按政府採購法第85-1條係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4F
王振維 國三下 (2021/08/11)

#8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

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A)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
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85-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B)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
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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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廠商與機關間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處理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