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廠商與機關間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處理之..-阿摩線上測驗
2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21)
按政府採購法第85-1條係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4F 王振維 國三下 (2021/08/11)
#8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 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85-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