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因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掌理事項有四大項:一、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的處理;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的調解;三、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的處理;四、 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的事項(參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至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因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掌理事項有四大項:一、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的處理;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的調解;三、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的處理;四、 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的事項(參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至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而前述的「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究何所指?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 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2、 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的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3、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4、 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65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法條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