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如何處理? (A)承造人會同監造..-阿摩線上測驗
2F Lii 邀請碼95766 國三下 (2020/10/24)
建築法 第 70 條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 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 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 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