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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9 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如何處理?
(A)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B)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C)承造人會同起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D)監造人會同起造人及承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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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幼兒園下 (2017/08/06)
#70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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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i 邀請碼95766 國三下 (2020/10/24)

建築法 

第 70 條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

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

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

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29 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如何處理? (A)承造人會同監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