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
第 81 條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第 75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46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後主管機關得隨時或定時檢查實施者對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