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71
1.機關辦理工程、財務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2.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他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3.機關晟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4.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採購法 #72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D)。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C)。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採購法細則#91機關辦理...
採購法細則#91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 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 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B)。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單位) 人員。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75 有關機關辦理驗收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