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
七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
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
;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
制器最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
制器最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
離,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三公
尺。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
者,不得超過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
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
.六公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
驗之新型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
5.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是不是應該要更改成3.5公尺才是呢?
15 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其車高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A) 3.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