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以下何者得不計入贈與總額?(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最認真的就是我 大二上 (2024/10/31)
嫁妝免稅有限額免課贈與稅更新日期:113-09-13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的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結婚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 88. 以下何者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A)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B)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11萬元
(C)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D) 以上皆是 。
B選項為"總金額不超過111萬元",父母可各自贈與100萬,合計為200萬內,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