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集會議,
應作成會議紀錄,於會議決議成立後最遲幾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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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1001), C(614), D(46), E(0) #2688682
統計: A(228), B(1001), C(614), D(46), E(0) #2688682
詳解 (共 5 筆)
#5277792
10天是正確的
15天的是35條,10天的是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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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419
題目8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1),重新召集會議(2), 應作成會議紀錄(1?? 2??),於(2)會議決議成立後最遲幾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題目問的會議紀錄是第一次開會還是第二次???
但有提到「決議成立」表示已經開第2次會確定了,所以就是10天(第 32 條第3項)
第 32 條第1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1)、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2)
第 32 條第2項
前項決議之(1)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15天)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第 32 條第3項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2)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vs
第 34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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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290
第 32 條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 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 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 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2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 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 該決議視為成立。
3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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