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5 條之 1 之規定,大陸地區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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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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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Kate Lin 大三上 (2019/09/03)
補充(108.04.09修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5-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一個月。 參考2F Chang Tin Wo之記法,修正如下: 大陸人觀光15天,大陸人逾期停留+失蹤7日內要開始找,2個大陸人失蹤旅行社停業1個月,旅行社願意扣保證金以不停業時,一人5萬 (1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