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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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A) 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B)
10 居住於臺灣地區之外國人民受到歧視之行為者,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下列有關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