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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受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其救濟程序為:
(A)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
(B)應依撤銷訴訟程序救濟
(C)應向法院提出訴訟
(D)應依確認訴訟之相關規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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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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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芯 國一上 (2015/10/13)
入出國移民法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看完整詳解
2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9)
入出國及移民法
本人 配偶 直系親屬 兄弟姊妹 法定代理人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
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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