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 (有戶+ 無戶)
其他依法限制或禁止出國--> 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移民署: 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敍明理由交付當事人。
因案經司法、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移民署: 應以書面述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2、外陸港澳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因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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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第 21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46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