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給乙,乙付清價金後,甲交付 A 地給乙占有,然而未..-阿摩線上測驗
20F ben Shaw 大二下 (2021/09/28)
占有連鎖:甲→乙→丙 中間人乙對所有人(甲)須有合法占有權源。 須中間人得將其直接占有移轉與第三人。 第三人(丙)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尤其是債之關係)得占有的權利。例: .不動產出賣人已交付買賣標的物予買受人占有,惟尚未為移轉登記者,此時出賣人仍係不動產所有人,買受人占有該不動產係本於不動產買賣契約,而得對出賣人主張有權占有,出賣人不得對買受人依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然而,倘若買受人將其占有之不動產交付予第三人占有者,則出賣人是否得對占有標的物之第三人依第767條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 對此,依上開占有連鎖理論,應認該第三人得對出賣人(即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蓋此時符合「占有連鎖理論」的三個要件: 買受人對出賣人係基於買賣關係而為有權占有。 第三人係本於與買受人間之內部關係,例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得對買受人主張有權占有。 出賣人既已將該不動產出賣予買受人,即便尚未移轉所有權,應認已取得占有之買受人有自由將該占有關係移轉予第三人之權限。 來源:奇摩知識jbjaing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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