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契約? (A)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B)行..-阿摩線上測驗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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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柔 高二下 (2016/02/03)
雙階理論又稱為雙階行為,指的是單一行政行為中包含了公權力行政(通常在前階段)及私經濟行政(通常在後階段)。私經濟行政固當然也為行政行為之一種。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可知行政行為並不排除「私經濟行為」之可能性。 雙階行為最常出現在多數政府對人民「經濟補助」之行政行為,在「資格審核」之階段為政府對人民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為審核之「公法」上認定,待審核通過後,實際的補助行為(履約)卻適用私法規範,此即所謂「雙階理論」,所指的現象為「與政府間履行私法契約的基礎在於前階段的公權力決定」,將一事件切割為前後兩階,前者適用公法,後階適用私法。 立法實務:將政府採購之行為區分為「公開招標」與招標後之「履約」階段。前階段之法律性質為公法性質,發生紛爭固應循公法管道解決。反之,後階段之履約紛爭則應依私法之管道解決。 |
5F qo41591204 高三下 (2020/07/05)
1. 定義: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判斷,分為二階段:前段為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招標、審標等行為,屬於公法;後階段為行政機關如何履行給予補助、買賣、租賃、借貸契約等行為屬於私法。 2. 實例:政府採購法(前段公法-招標、審標/後段私法-採購買賣契約)、國宅申請(前段公法-申請准駁/後段私法-租賃、借貸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