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何時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 管之?
(A)會計年度終了日
(B)會計年度結束期間
(C)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
(D)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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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白詩傅 大一上 (2015/12/08)
為何會自動亂選答案
3F
堅持就是勝利 國三下 (2017/11/27)
會計法第83條(憑證保存)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會計法第84條(報告帳簿保存)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4F
李昱萱 小五下 (2020/10/31)
會計法第109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
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
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
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
,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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