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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24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 103 年度出售下列那一項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A)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 萬股以上者
(B)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 萬股以下者
(C)當年度上市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 10 億元者
(D)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4 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 #2399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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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0.58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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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_ko
國一上 (2015/08/01)
所得稅法 第 14 - 2 條IV.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 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 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一)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二)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 數量在一萬股以下。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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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T
(2016/01/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
126
條條文;刪除第
14-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4條之2(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及課稅方式之認定)(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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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24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 103 年度出售下列那一項證券之證券交易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