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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土地稅法第 4 條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使用部分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下列何者不適用 之?
(A)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B)權屬不明者
(C)有人管理者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租稅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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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租稅行政:租稅各論#2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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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乘風遠颺
大三下 (2015/10/06)
土地稅法
第4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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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土地稅法第 4 條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使用部分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