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 千分之二
第18條: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優惠地價稅率 千分之十
第19條: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優惠地價稅率 千分之六(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第20條:公有土地優惠地價稅率 基本稅率千分之十(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第21條: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6 設臺北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500 萬元,黃先生在臺北市中心有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