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39 以下有關於法院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法官事務分配、法官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事項 (B)事務分配會議決議採絕對多數決,以出席人員逾四分之三同意行之,以昭慎重 (C)事務分配經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議後,於同一年度即絕對不得再行變更,須待下一年度事務分配會議再行 決定 (D)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如不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無效 代號:4502 頁次:4-4 修改成為39 以下有關於法院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法官事務分配、法官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事項 (B)事務分配會議決議採絕對多數決,以出席人員逾四分之三同意行之,以昭慎重 (C)事務分配經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議後,於同一年度即絕對不得再行變更,須待下一年度事務分配會議再行 決定 (D)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如不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無效
(B) 法官法第 25 條
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法官會議之決議,除前條第四項之復議外,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前項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39 以下有關於法院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法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