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在行政罰之裁處程序中,下列何者不屬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人員之義務? (A)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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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豪 高二下 (2017/02/26)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3 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第 35 條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