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務員(壽險)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A)保險費應繳日
(B)催告到達之日
(C)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
(D)催告到達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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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tery Yang 小一下 (2017/03/09)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催告,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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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oe 高三下 (2023/09/04)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23.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