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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依現行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始自民國
(A)九十五
(B)八十七
(C)九十四
(D)八十八 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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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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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小四下 (2016/12/08)
二.責任準備金(三)95/1/1起 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看完整詳解
2F
高一上 (2019/06/21)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
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
十年繳費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五年繳
費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
終身保險為大者,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契約,採一年定期修正制。
3F
小v(邀請碼132476) 高二上 (2023/04/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G0390070&FLNO=16&ty=L

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16 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業務,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簽發之保險費較其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責任準備金之保險費為低者,除應依第十二條規定提存責任準備金外,並應將其未經過繳費期間之保險費不足部分提存為保費不足準備金。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 第 12 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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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依現行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