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我國「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之規定,各縣市政府應分析所轄區域內教保服務 之供需情形,提供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優先提供服務給供給不足或不利條件之幼兒比例高地區
(B)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年限為三年
(C)幼兒人數超過五十人者,須增置特殊教育教師或社工人員
(D)非營利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比照現有公立幼兒園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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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9), B(288), C(101), D(622), E(0) #2407159

詳解 (共 4 筆)

#4201263

資料來源: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B:第 12 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年限為「「四學年」。但因行政契約期程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行政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
C、D:第 16 條
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六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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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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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 B四年 C61人D兩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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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優先提供服務給供給不足或不利條件之幼兒比例高地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轄地區之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需要協助幼兒比率較高者,應優先考量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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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年限為三年 -> 四年
第十條及前條第二項之契約期間為四學年。但因契約期間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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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幼兒人數超過五十人者,須增置特殊教育教師或社工人員 -> 視需要配置
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六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規模及實際需求,增設各組及增置人員。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1. 園長:一人,專任。
  2.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3. 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二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4.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5.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1.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百四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逾二百四十人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2. 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6. 廚工:
    1.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2. 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7. 職員:
    1.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十六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二百八十八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二百八十八人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2. 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8. 人事、主(會)計:
    1. 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2. 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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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營利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比照現有公立幼兒園規定辦理 -> 私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六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規模及實際需求,增設各組及增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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