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並得對人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並非移民署得進行查證之對象?
(A)申請歸化,因不合要件而遭否准者
(B)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C)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者
(D)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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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2), B(38), C(36), D(111), E(0) #815538

詳解 (共 4 筆)

#1440378
移民法 第67條(實施查證)【相關罰則】第3項~§85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依前項規定進入營業處所實施查證,應於其營業時間內為之。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對於依前項規定實施之查證,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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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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